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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挪用资金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厂宿舍**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花园**栋隔层**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补偿款为**万元的服装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2018年6月13日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补充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陈某某除原合同约定的征收补偿款**元外,需另一次性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款**元及房屋搬迁费**元,所有拆迁补偿款共计**元,因为服装厂破产没有单位账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至6月13日期间在其名下的私人账户62284514300********共收到陈某某委托李某某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元。从收到该款项之后,林某某通过向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账户进行投注参赌名叫“北京赛车”的网络赌博,直至2019年11月12日许将账户内**元拆迁补偿款全部转出,至今没有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爱国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辩护人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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