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医院出纳,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湖**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道**苑**-**-**。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赵天竺、被害单位代表林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11月4日、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系本市河西区**道天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院”)出纳。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本人经手、管理**医院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单位账户内钱款转至其个人或控制的账户,后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数额共计人民币818745元。同年5月间,**医院工作人员查账发现亏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医院内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等物证;
2. 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单位代表林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共计人民币8187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涛
检察员:魏明磊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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