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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挪用资金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35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京**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企划总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大队****号(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南京**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企划总监期间,利用负责营销政策制定、实施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营销费40余万元,用于赌博。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费用报销审批单、大众点评流水、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英

检察官助理 裴根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06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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