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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8〕90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18日、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初,深圳市****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被诈骗人员(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冒用以该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润金盈”APP平台,诈骗人员通过在该平台上虚构“期货、指数、期权”等投资项目,以固定日化收益率0.8%日息等为由欺骗被害人通过该平台手机客户端进行投资。自2017年8月12日至8月30日期间,该平台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526736元(币种下同),其中骗取被害人易某某123974.7元、荆某某15310元、李某甲13237.12元、王某甲24392元、吴某甲17921元、马某某30000元、华某甲3400元、吕某某91154元、华某乙12000元、陈某甲16708元、廖某某15000元、黄某甲1300元、沙某某50400元、叶某某77100元、余某某6900元、周某某2000元、郑某某108126.62元、米某某6000元、李某甲13237.12元、王某乙127800元、谢某某26440元、贾某某10500元、贾某乙4900元、肖某某15595元、柳某某32000元、陈某乙20000元、吴某乙32000元、金某某114455元、曹某某48700元、李某乙25369元、姜某某4000元、梁某某8600元、朱某甲130000元、郭某某15000元、彭某某15000元、张某甲17580元、但某某12000元、刘某甲20330元、黄某乙40000元、何某某4800元、潘某某4000元、牟某某28500元、吴某丙33446元、刘某乙67000元、罗某某3000元、朱某乙19942元、李某丙10000元、胡某某1000元、谭某某4600元、章某某20000元、庄某某6200元、黄某丙14000元、唐某某10000元、原某某28000元、陈某丙10500元。上述被害人被骗的款项通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武汉****支付有限公司和广州**公司的资金支付接口转移至专门用于接收诈骗款项的一级银行帐户(具体为: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037300********,户名:张某乙;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367********、户名曾某某),再由一级银行帐户直接或间接流入相关取款帐户。

2017年7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与上家微信名为AAA的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林某某提供取款银行卡号、帮助取款,并可获得2%抽成;林某某与陈某丁(另案处理)经预谋,由黄某丁(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取款银行帐户及取款,再由林某某转交给上家,林某某从中获取0.3%的抽成。自2017年7月31日至9月4日,黄某某将7个取款银行帐户(具体如下:1.户名黄某戊:农业银行6228480128********、62284801281********,工商银行62220340000********;2.户名黄某丁:工商银行62220340000********;3.户名黄某己:农业银行62284801285********、工商银行62220340000********、中国银行62175820000********)的相关款项取出,后由林某某转交上家。其中自2017年8月15日至8月24日,“润金盈”诈骗平台一级银行帐户转入上述7个取款银行帐户共计3860308元。除此之外,被告人林某某还指使黄某某通过上述7个银行账户,为上家领取除“润金盈”诈骗款项之外的其他款项至少1655万元。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安市**镇**村**城**号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苏某某、黄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荆某某、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惠安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惠永信(2018)鉴字第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协助他人将赃款予以转移,数额计人民币204103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京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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