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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5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害人张某某加微信昵称“教练小刘火热招生”(微信账号:Z136********)、微信呢称“蓝天驾校”(微信账号:AAAAAI********)为好友后,被对方以不用考试即可拿到小汽车驾驶证为由,通过交报名费、考试费、支付驾驶证凭证费、解冻银行账户费、交钱退款等方式被骗走合共人民币35600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2020年1月5日、7日、8日分别通过民生银行账号(卡号:62169117********)、广发银行账号(卡号:621462052********)陆续收取被害人张某某转账的部分款项合共人民币23000元,再使用移动电话通过支付宝以发口令红包的方式立即将上述款项转移,并从中收取4%的手续费(合共人民币920元)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平分。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省汕头市龙湖区**街**村**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上述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金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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