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张某某接到冒充朋友的男子电话,该男子向其借钱。张某某接电话后误认为是朋友,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40000元转到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同日,该银行卡内钱款通过POS机消费转账至四张银行卡内。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该四张银行卡内钱款为犯罪所得,于2018年9月6日持以上银行卡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多个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9926.5元。
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ATM机取款记录、ATM机取款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钱款,为谋取不法利益予以取现,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旺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