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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已判刑)夫妇共同在平阳县**市场内经营手机店。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明知黄某甲(已判刑)系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对苹果手机ID进行解锁,仍向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大量接收来历不明的苹果手机交给黄某甲解锁,从中赚取差价。周某甲摘录收到的苹果手机串号、识别码后,由被告人林某甲或周某甲将需要解锁的串号单子发给黄某甲解锁。经查,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接收方某某、陈某甲收购的苹果手机1418部,通过查询苹果个人信息资料和苹果ID解锁,成功解锁735台。期间,陈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支出给被告人林某甲支付宝86800元,转账收入41150元;陈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支出给周某甲7590元。另外,周某甲收取陈某甲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的资金2086560元,其中数十万元为支付给周某甲收取陈某甲的解锁苹果手机ID费用。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2019年11月13日,周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甲的住处查扣涉案苹果手机223部以及账本、作案手机等物品,其中扣押的223部手机系方某某、陈某甲从温州等地收购。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经营的平阳县**市场**号进行搜查,扣押80台苹果手机、电脑、苹果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经对被查扣的手机和对已解锁手机串号进行比对,共有90台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256元)系他人失窃、被骗手机,其中74台苹果手机系被告人方某某、陈某甲等人以低价收购并交给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林某乙等人进行ID解锁的失窃苹果手机,7台苹果手机系从林某甲、周某甲手机店中查扣,9台(无实物)苹果手机串号与他人被盗、被骗手机串号一致。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54台被盗、被骗手机手机已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1)串号为35****35的苹果6plus金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李某甲瑶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81元。该赃物已发还。

(2)串号为35****05的iphone6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韩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54元。

(3)串号为35****02的iphone6Plus64G白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366元。

(4)串号为35****63的苹果6金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杨某甲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549元。该赃物已发还。

(5)串号为35****49的iphone6S128G玫瑰金苹果手机系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658元。该赃物已发还。

(6)串号为35****66的iphone6Plus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100元。

(7)串号为35****25的iphone616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庚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160元。该赃物已发还。

(8)串号为35****97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李某乙2015年12月2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室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16元。

(9)串号为35****34的苹果6灰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付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81元。该赃物已发还。

(10)串号为35****49的iphone6Plus64G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孙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该赃物已发还。

(11)串号为35****36的iphone6Plus16G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吴某甲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该赃物已发还。

(12)串号为35****69的iphone664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翁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33元。该赃物已发还。

(13)串号为35****39的iphone664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林某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该赃物已发还。

(14)串号为35****16的iphone6S 16G 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甲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602元。

(15)串号为35****13的苹果6金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吴某丁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713元。该赃物已发还。

(16)串号为35****96的iphone6Plus64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吴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该赃物已发还。

(17)串号为35****20的iphone6 16G 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邱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在浙江省台州市**区**小区**号**室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83元。

(18)串号为35****62的iphone6Plus 64G 白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张某甲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387元。该赃物已发还。该赃物已发还。

(19)串号为35****85的iphone6Plus 16G 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112元。该赃物已发还。

(20)串号为35****26的iphone6 16G 土豪金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775元。

(21)串号为35****94的iphone6Plus 16G 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18元。

(22)串号为35****60的iphone6 16G 银白色 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郑某甲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06元。该赃物已发还。

(23)串号为35****37的苹果6S玫瑰金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罗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044元。该赃物已发还。

(24)串号为35****94的iphone6 16G 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钟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314元。

(25)串号为35****24的iphone6Plus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汪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366元。

(26)串号为35****31的苹果6plus银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丙熠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29元。该赃物已发还。

(27)串号为35****12的iphone6Plus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黄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

(28)串号为35****48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彭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16元。该赃物已发还。

(29)串号为35****97的iphone6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彭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该赃物已发还。

(30)串号为35****70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郑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502元。

(31)串号为35****19的iphone6Plus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程邴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该赃物已发还。

(32)串号为35****58的iphone6Plus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常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162元。该赃物已发还。

(33)串号为35****13的iphone6S64G玫瑰金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马某甲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27元。

(34)串号为35****17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陈妙敏2016年3月5日在浙江省永康市**镇**街村**街里面的**文具店附近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672元。

(35串号为35****93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邵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35元。

(36)串号为35****20的苹果6plus金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潘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16元。该赃物已发还。

(37)串号为35****49的iphone6SPlus64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张某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175元。该赃物已发还。

(38)串号为359260066963973的iphone664G白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陈某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

(39)串号为35****90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陈某丁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331元。该赃物已发还。

(40)串号为35****93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245元。该赃物已发还。

(41)串号为35****29的iphone616G白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涂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964元。该赃物已发还。

(42)串号为35****20的iphone6Plus16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毛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该赃物已发还。

(43)串号为354441060006507的iphone6Plus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戚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该赃物已发还。

(44)串号为35****74的iphone6Plus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蒋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

(45)串号为359282067775867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马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250元。该赃物已发还。

(46)串号为35****68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彭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502元。该赃物已发还。

(47)串号为35****17的iphone6Plus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兰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该赃物已发还。

(48)串号为35****37的iphone6SPlus16G玫瑰金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张某丁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156元。

(49)串号为35****65的iphone6Plus16G白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该赃物已发还。

(50)串号为35****37的iphone664G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张某戊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666元。该赃物已发还。

(51)串号为35****88的iphone6S64G玫瑰金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杨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658元。该赃物已发还。

(52)串号为35****15的iphone5S金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朱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12元。

(53)串号为35****13的iphone6S64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437元。该赃物已发还。

(54)串号为35****24的iphone6Plus64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195元。该赃物已发还。

(55)串号为35****74的iphone6Plus玫瑰金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张某己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906元。该赃物已发还。

(56)串号为35****49的iphone616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张某庚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87元。

(57)串号为35****65的iphone6银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丁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25元。

(58)串号为35****62的iphone6银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吴某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12元。该赃物已发还。

(59)串号为35****38的iphone5S32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吴某丁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647元。该赃物已发还。

(60)串号为35****39的iphone6金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陈某戊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656元。该赃物已发还。

(61)串号为35****03的iphone6灰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郑某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406元。该赃物已发还。

(62)串号为35****29的iphone6Plus金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叶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00元。该赃物已发还。

(63)串号为35****31的iphone6Plus16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135元。该赃物已发还。

(64)串号为35****90的iphone6Plus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余某甲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762元。该赃物已发还。

(65)串号为35****78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向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该赃物已发还。

(66)串号为35****16的iphone616G灰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陈某己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850元。该赃物已发还。

(67)串号为35****79的iphone6Plus64G银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余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433元。该赃物已发还。

(68)串号为35****41的iphone6灰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丁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937元。该赃物已发还。

(69)串号为35****49的iphone6金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季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562元。该赃物已发还。

(70)串号为35****92的iphone6S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金某甲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00元。该赃物已发还。

(71)串号为35****92的iphone6Plus金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戴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225元。该赃物已发还。

(72)串号为35****60的iphone6S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83元。

(73)串号为35****27的iphone6金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612元。

(74)串号为35****06的iphone6金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戊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该赃物已发还。

(75)串号为35****75的iphone6SPlus16G玫瑰金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郑某丁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777元。

(76)串号为35****59的iphone616G白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谢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135元。

(77)串号为35****58的iphone6Plus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易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27元。

(78)串号为35****92的iphone6Plus金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金某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14元。

(79)串号为35****07的iphone6Plus16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黄某丙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

(80)串号为35****58的iphone6SPlus64G玫瑰金苹果手机系被害人黄某丁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875元。

(81)串号为35****68的iphone6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徐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583元。

(82)串号为35****81的iphone664G金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

(83)串号为35****41的iphone6银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441元。

(84)串号为35****37的苹果6S金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朱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74元。该赃物已发还。

(85)串号为01****76的iphone6Plus 16G 灰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徐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

(86)串号为99****74的苹果5银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叶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

(87)串号为01****93的iphone5 16G 白色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王某己被盗窃的苹果手机。

(88)串号为35****31的iphone6金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田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08元。

(89)串号为35****36的iphone5S银色16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504元。该赃物已发还。

(90)串号为35****42的iphone6银色64G苹果手机系被害人张某辛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62元。该赃物已发还。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林某甲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逃犯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转账记录、认定立功意见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及裁定书、分租协议书、责任书、放行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周某乙、林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韩某某、陈某乙、杨某甲、胡某某、王某某、王某庚、李某乙、付某某、孙某某、吴某甲、翁某某、林某丙、王某甲、吴某丁、吴某乙、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乙、郑某甲、罗某某、钟某某、汪某某、王某丙、黄某乙、彭某某、郑某乙、程某某、常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邵某某、潘某某、张某丙、陈某丙、陈某丁、赵某某、涂某某、毛某某、戚某某、蒋某某、马某乙、彭某某、兰某某、张某丁、林某某、张某戊、杨某乙、朱某某、林某某、郑某某、张某己、张某庚、王某丁、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戊、郑某丙、叶某某、林某某、余某甲、向某乙、陈某己、余某乙、王某丁、季某某、金某甲、戴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王某戊、郑某丁、谢某某、易某某、金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王某己、田某某、林某丙、张某辛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同案犯周某甲、黄某甲、方某某、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林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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