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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福建省漳州市向开卡人许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以及绑定的手机卡等信息资料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305207000********)1张,后进一步非法提供给其上游“阿政”(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银行卡于2019年7月10日收取到电信诈骗被害人胡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保证金”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5000元。

2019年8月13日12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区**栋**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到用于联系作案的“OPP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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