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4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市北区鞍山路112号2号楼2单元1902户住处的楼道内,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林某某用拳击打赵某某的头面部,致赵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少量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宝强
检察官助理:吕晨辉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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