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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6********,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陆丰市**镇**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某某甲(己故)于2013年间承包了本市**镇**村闭路电视业务,每年向使用闭路电视的村民收取闭路电视使用费。2013年10月7日17时许,某某甲发现被告人林某甲偷接闭路电视后,到林某甲位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的家中补收闭路费时与林某甲、林某乙发生争执,随后,被林某丙持木棍,林某甲持刀打伤。经鉴定,某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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