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漳州市龙文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9日-2020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碧湖公园音乐喷泉广场,因为探视小孩问题与其前妻陈某甲及前丈母娘陈某乙发生纠纷,进而双方互殴。被告人林某某徒手殴打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头面部,致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头面部软组织肿胀,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前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甲头面部软组织肿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步文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过程、病历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原始伤情记录表、指认犯罪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琐事纠纷与他人互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漳州市龙文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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