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05日17时某某,被害人杨某甲驾驶小车途径吴阳镇同发村路口附近时,被被告人林某某用小车截停,随后林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杨某甲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杨某甲鼻梁骨和右脚膝盖受伤。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杨某甲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观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