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平冈镇**公司工地打散工,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阳东区**镇**村**路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镇**。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阳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宿舍**栋**房拿出一弯刀玩弄时割伤被害人方某某左手腕。
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9日,方某某与林某某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林某某赔偿126680元给方某某,方某某对林某某表示谅解,但事后林某某仅支付了46694元给方某某。
2020年7月8日,林某某到阳江市平冈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山
2020年8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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