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4********,汉族,专科毕业,医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幢**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位于怀集县**镇**路**公司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一时气愤徒手打伤了高某某的鼻骨。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司里面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60000元给被害人高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7月31日,高某某撤销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对本院的量刑建议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丁杰
检察官助理:何玉芬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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