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陆丰市公安局给予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1年10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开三轮车与黄某因争载客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林某某在陆丰市**镇**酒家门口又见到黄某时便持刀对黄某进行砍打致伤,经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属轻伤范围,致残程度为十级。案发后双方已理妥民事赔偿,得到伤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损伤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附注事项: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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