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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街道******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3时许,因进入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工程局工地时与工地保安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致双方打架。同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又去到上述工地被害人王某某的宿舍,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南站汽车客运站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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