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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队**号,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其位于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细小岭村水豹场附近处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某甲遂跑回其住处,将此事告知其丈夫雷光锋,吴某某跟随被告人林某甲至林某甲家门前,后雷光锋出来与吴某某发生争执,撕扯,其二人倒地,雷光锋将吴某某压在地上,被告人林某甲趁此时利用木质扫把柄、砖头殴打以及用脚猛踢被害人吴某某身体,造成吴某某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及头部、右上肢多处挫擦伤。经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额颞部头皮挫擦伤、头皮下血肿和右上臂中下段外侧皮肤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李虹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0779****;

保证人:林某乙,联系电话:1397897****;

2、本案全部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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