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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5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5时许,林某某与林某甲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林某甲的房子外,因林某甲建房子围墙,导致林某某的道路通行问题,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架,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同年5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琼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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