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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5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新田县**镇**村自家门口附近,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柏某某发生争吵、谩骂、厮打。厮打中,林某某拉倒柏某某并顺势将身体压上,造成柏某某的两根肋骨骨折。经永州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柏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4.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华

二O二O二十二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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