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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全南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居住地全南县**乡**村**组,个体经营户。1987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00年5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全南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2002年7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全南县公安局治安罚款100元,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全南县公安局治安罚款100元,2015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全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钟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因自家鸭子被狗咬死一事,前往被告人林某某位于**乡**村**组的茶油基地协商。二人来到林某某基地第一道大门,发现大门已上锁,便从大门旁边小路来到基地住宅大门并呼叫林某某,听到声音的林某某妻子黄某某开门与二人理论,后林某某从屋内走至住宅门口,用左手打了陈某某右脸一巴掌。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日,被害人家属钟某某收到林某某赔付医药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证人钟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涂房胜

                          检察官助理:张观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671****。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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