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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8时许,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吴某甲哈密瓜地东侧土路上,被害人蔡某甲因哈密瓜打包装问题,与被告人林某某发生口角,后林某某对正在打包装的蔡某甲进行殴打,用双手殴打蔡某甲的肩膀,并用右脚踢踹蔡某甲的腰部,导致蔡某甲摔倒在路边的水沟里,造成蔡某甲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随后林某某欲捡起路边的哈密瓜对蔡某甲进行打砸,被旁人拦住随后离开现场。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9日11时,被告人林某某妻子黄某某与被害人蔡某甲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50000元人民币,并且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据等;

2.证人蔡某乙、吴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471号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神标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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