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住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30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7时许,在利川市**镇**村**组,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冯某甲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林某某用石头击打冯某甲头部致其颅顶骨骨折,并咬断冯某甲右手无名指末节。经鉴定,冯某甲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和解记录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4.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20]临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视频;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伦文
检察官助理:何睦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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