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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9********,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来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来凤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来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来到来凤县**镇**街杨某某家找到吴某某,因感情纠纷林某某心生不满,将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自己的腰间抽出,趁吴某某不备砍向吴某某的双脚跟,造成吴某某双脚跟受伤,后林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用的菜刀随手扔在马路边上。接着吴某某被送往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救治,其双腿跟部肌腱断裂,动脉静脉断裂。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2019年8月2日9时许,林某某到来凤县公安局翔凤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伤情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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