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来到来凤县**镇**街杨某某家找到吴某某,因感情纠纷林某某心生不满,将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自己的腰间抽出,趁吴某某不备砍向吴某某的双脚跟,造成吴某某双脚跟受伤,后林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用的菜刀随手扔在马路边上。接着吴某某被送往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救治,其双腿跟部肌腱断裂,动脉静脉断裂。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2019年8月2日9时许,林某某到来凤县公安局翔凤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伤情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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