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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刘官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抓打,林某某持刀将袁某某的头部、腹部等部位砍伤,袁某某持砖头将林某某的头部砸伤,袁某某的弟弟袁某乙劝架时左手指受伤。

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袁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6日,林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袁某某住院病历、林某某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袁某乙、陈某某、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司)鉴(法临)字【2019】411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琐事在与袁某某抓打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袁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6页。

3.涉案银灰色菜刀一把随案移送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4.被害人袁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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