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号**楼。2012年5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三元区**酒吧舞台上,因跳舞时与被害人张某某有身体接触发生矛盾,随后双方互相推搡。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用右手殴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一拳,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的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受伤。2020年9月9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出警民警现场抓获并口头传唤至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药费等,2020年9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身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50757****)。
2.本案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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