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坝**公司家属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王家坝中建瑜和城对面的小卖部附近公路边遇见在此喝酒的被害人万某某及廖某某、朱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因债务纠纷与万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直至推搡,在双方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万某某胸腹部,造成万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的损失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在接到警察电话后,回到案发现场,并用其女儿的手机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后被民警带离现场。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110接警系统警情查询单、情况说明、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谅解书、收据、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撤销谅解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霍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纠纷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怡君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补充证据二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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