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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9时50分许,信宜市北界镇**村委会干部林某乙林某丙信宜市北界镇**村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村民林某丁要求两人帮忙处理其与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的土地纠纷问题,两人便去到林某甲自建屋对出的地堂。林某甲的妻子黄某某林某乙在之前的纠纷调解中偏袒林某丁为由与林某乙发生争吵,林某甲听到后也加入争吵。争吵过程中,林某甲抢过黄某某手上的菜刀对林某乙的头部连砍三刀,致使林某乙的右耳、头部受伤。林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在信宜市北界镇北界法庭附近河边被村民拦截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师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林某甲于2020年2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2月14日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丁林某戊林某丙黄某某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讯问笔录监控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使用暴力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遭受轻伤一级的身体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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