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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0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12时许,因被害人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到陈某甲(已判决)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村委会**村家中上厕所未冲干净一事,双方发生争执。郭某某、陈某乙(两人均已判决)和被告人林某某得知该事后来到现场进行调解,被害人张某甲见状以为对方要过来殴打其儿子,遂持铁锤打了郭某某头部,双方因此发生打架,后张某甲跑离现场进行躲避。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某四人则追打张某甲,并在一斜坡处找到张某甲,张某甲摔倒在地后,郭某某上前抱住其,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则持木棍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使其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林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2019年5月13日,林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疾病证明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7月12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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