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产业园人,捕前住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无前科。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2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8月29日重新已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因林某甲家将瓷砖放在林某某父亲住处后门致后门被堵住不能打开一事与林某甲发生争吵并相约出来打架,随后林某甲、林某乙在林某甲位于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的住处附近村道与林某某发生打架,林某某用拳头打中林某乙下巴,林某甲与林某某互相用拳头对打,随后林某甲、林某乙及到来的房亲林某丙等人又追打林某某,林某某被林某甲等人追上打倒,后在治安人员劝息下双方停止打架。打架过程造成林某乙下巴受伤,林某某右手、脸部等处受伤,林某甲手臂、背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甲、林某丙二人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碟片3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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