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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8时30分许,林某某在**镇**村委会**村**排档吃饭,期间林某某喝醉后不愿意回家。次日凌晨01时30分许,林某某的母亲等亲人到场劝说林某某回家未果后,恰逢被害人黄某甲及黄某乙骑车经过,黄某甲见到林某某喝多了,想让林某某回家,便与林某某发生拉扯继而发生打架,期间黄某甲用手殴打林某某,而林某某用嘴咬掉黄某甲额头上的一块肉。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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