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8时30分许,林某某在**镇**村委会**村**排档吃饭,期间林某某喝醉后不愿意回家。次日凌晨01时30分许,林某某的母亲等亲人到场劝说林某某回家未果后,恰逢被害人黄某甲及黄某乙骑车经过,黄某甲见到林某某喝多了,想让林某某回家,便与林某某发生拉扯继而发生打架,期间黄某甲用手殴打林某某,而林某某用嘴咬掉黄某甲额头上的一块肉。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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