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县,户籍所在地石首县**镇**村,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宿舍。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25日被该局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街**项目部院内,与工友程某某因争抢施工用三轮车发生争执,继而拉扯、打斗,致程某某摔倒,后脚踢其胸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程某某左侧第5、6、7前肋骨折,左上臂1.2CM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案发现场,后被带走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赔偿程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慧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宿舍,联系电话1509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