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6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8时许,谢某甲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粤G65****号小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海天路辉煌广场路段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尔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林某某从自己驾驶车辆后座拿下一条硬油管对谢某甲左侧肋骨处、右大腿等处进行殴打,用脚踢中后背等身体多处,致谢某甲左胸部外侧挫擦伤、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案发后,林某某逃离现场,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9日,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谢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1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谢某甲当天收到了林某某家属的赔偿款10万元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全项、没有违法经历的说明、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车辆图片、车辆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湛公(司)鉴(活)字【201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陈康娇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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