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的朋友施某某和被害人翁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路口因争抢女性朋友发生争执,被害人翁某某持菜刀欲砍施某某并用拳头殴打施某某头部,被告人林某某见状便到路边一便利店购买一把水果刀后冲上前挥刀砍伤被害人翁某某的左手手指。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7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福建省仙游县鲤南街道私立一中马路边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海山
检察官助理:李丽琴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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