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6********,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3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30日、4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11时许,被害人林某子与林某戊等人在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林某辛厂区的菜地内商量三元桥施工便道一事时,被告人林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人也进入厂区,被告人林某某一方因林某戊停车占道一事与林某戊一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与林某戊发生拉扯、殴打。被害人林某子上前劝阻,但其随即被按倒,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对其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林某子左手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子的所受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盖山镇跃进村委附近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病历材料、通话清单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甲、林某乙、林某戊、林某己、陈某某、林某庚、林某辛、林某戊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更正函;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19年4月22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三)证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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