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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路**号**单元**室。2014年1月16日,因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将其哥哥林某丁位于衢江区**镇**村的老房子拆除后,欲将拆房子留下的废料堆放至房子旁边一处无水池塘空地上。林某乙与其儿子林某丙、林某戊以该地块属于其家所有为由先后赶至现场进行制止。后林某甲和林某丙、林某戊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林某甲将林某丙、林某戊兄弟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林某丙的左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程度;林某戊受伤致右眼挫伤肿胀,构成轻微伤程度。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丙达成调解协议,林某甲已赔偿林某丙12万元,赔偿林某戊3000元。2020年9月17日,林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林某丙、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林某乙、吕某某、张某某、林某己、邱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灵勇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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