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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住广东省高州市茂名大道**号。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为情侣关系。2020年3月29日6时许,二人在苏某某家中饮完酒卧床休息时发生争执,后林某某起床拿水果刀划伤侧躺在床上的苏某某的左侧颈部。因苏某某失血过多,林某某拨打120将苏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雪颖

检察官助理:苏珊珊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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