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罪)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4日公安重新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29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园12号楼楼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厮打,林某某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胸部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右侧第3-6肋共6处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梁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媛媛
检  察  员:  盖金梅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6403****,1599848****;

2.侦查卷宗2册44页、光盘2张及补充材料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