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岗**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安某甲(女、46周岁)发生争吵,因安某甲辱骂林某某,将其激怒,林某某在卧室床上用身体将安某甲压住,双手掐住安某甲颈部数分钟,直至安某甲停止挣扎,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安某甲符合生前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烟头两枚;
2.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3.证人王某某、姚某某、安某乙等10人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6. 佳木斯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可歆
2020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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