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4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家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9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家中起床后,见妻子魏某某仍在睡觉,于是给魏某某做工作希望魏以后跟其一起居住,魏某某一直未明确表态。8时许魏某某起身上厕所,被告人林某某趁机将房间内菜刀拿在手中,将上完厕所回来的魏某某拉到床上,压住魏某某,用菜刀在魏某某脖子左、右侧各砍了一刀。后林某某用菜刀在自己脖子上砍了两刀,抱着魏某某躺在床上欲死在一起。后林某某、魏某某被女儿送医治疗并报警。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的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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