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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凤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下班后走路至宝安区**岭**路**号附近时,从地上捡起一铁钉,将停放在该处附近的六辆汽车车身划伤,包括被害人祝某某的荣威牌小车(湘LT8****)、被害人唐某某的长安牌小车(贵FZM***)、被害人沈某某的东风日产牌小车(湘MEA***)、被害人曾某某的德福克斯牌小车(湘D56***)、被害人刘某某的吉利牌小车(粤ST1***)、被害人黄某某的斯巴鲁牌越野车(粤K01***)。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9年8月2日将林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汽车受损失共计人民币8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审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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