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得胜岗13号门口处,利用自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鄂F*****的雪铁龙小轿车右侧前后轮胎刺破,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得胜岗35号门口处,利用自带的胶水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粤AF*****的比亚迪小轿车左前门把手粘住致使车门无法打开,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得胜岗13号门口处,利用自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粤AF*****的比亚迪小轿车右后轮胎刺破,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协商不成,由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报警,民警到场将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果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素蕙
检察官助理 范宇鑫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证据明细》两份。
5.扣押被告人林某某的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螺丝刀1把、胶水1瓶,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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