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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福建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9月2日、11月14日、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因认为其工作的福建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发放其应得的分红、奖金,通过微博评论等网络方式举报**公司施工过程偷工减料,被公司发现后主动离职。之后,被告人林某某继续通过发送QQ邮件等网络方式向厦门**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的业主公司举报**公司施工过程偷工减料,导致业主公司对**公司施工的项目进行倒查及暂停**公司投标,影响**公司的声誉,迫使**公司负责人余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向林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30万元,以换取林某某不继续举报的承诺。因被告人林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人民币5602.5元尚未与**公司结算,其实际敲诈所得人民币294397.5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手机等物证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2、银行对账单、客户回单、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申请单、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函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负责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手机录音、微博截图、监控视频等;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9439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祖仁

                           检察员:黄惠贤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缴获的手机等物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被告人林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存款被冻结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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