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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80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0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xxx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在知道其妻子徐某某与受害人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诱骗杨某某至自己家中,殴打杨某某并强迫杨某某写下10万元的借条和保证书。案发后,2020年6月11日,被害人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林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0年7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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