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无职业。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相识,后双方发生性关系。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钱某某提出借款4万元,遭到钱某某拒绝。被告人林某某便以要将双方之间暧昧的聊天内容拿给钱某某丈夫看为由相威胁,被害人钱某某被迫于2019年9月6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4万元给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号623052155*******79)。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在汕头市区**路**酒店**号房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偷拍被害人钱某某从酒店卫生间冲洗后半边披着浴布的裸照。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又向被害人钱某某提出借钱5万元,遭到被害人钱某某的拒绝。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以要将被害人钱某某的裸照发给其家人看为由威胁被害人钱某某出借5万元。2019年12月3日中午,被害人钱某某被迫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000元给林某某提供的上述**银行账号中,当天晚上,被害人钱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红**”专卖店门口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5000元给林某某提供的上述账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住宿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办案说明,户口材料、前科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证人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词;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用要挟恫吓等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7页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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