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200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200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6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月23日,因拢乱单位秩序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0日,被害人衢州**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董事长罗某某)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衢州1、2号地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暂定6520万元。2017年8月4日,**集团有限公司衢州**项目部(简称**项目部)与衢州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其丈夫林某某)签订衢州**商贸综合体1号地块7号楼物业用房装饰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合同暂定价24万元,工期至2017年9月15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林某某也在合同书上签名。2017年8月23日,**衢州项目部与**公司签订衢州**综合体2号地块50套房装修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合同总价约250万元,工期至2017年11月30日,林某某也在合同书上签名。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约定:工程款全额作为**公司向**公司所购二、三层商务配套用房的购房款,等。2017年12月14日始,**衢州项目部、**公司与陈某某(后更名为丁某某和祝某某)等人签订7份关于工程款抵扣购房款三方协议,2018年8月21日**公司向**公司借款55万元,用于抵扣28-504号、505号2套房屋。2018年6月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工程量承诺书:**公司装修已交房41套、未完成装修11套。
2018年9月27日,林某某到衢州市柯城区**局信访:**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是违章建筑。当日,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要找70个人投诉你们……。2018年9月29日,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给21万不够,要求房价放大,相应地给我安慰一下……。2018年10月12日,**公司出具装修工程情况:工程款总计2210690元(扣除胡某某砌墙款254961元、水电费等)。2018年10月17日,**公司、**衢州项目部、**公司签订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书:**衢州项目部应支付**公司工程款2346713元,**公司同意由其另行增加支付款33万给**公司,计2676713元。上述**公司九套房屋总房价2671244、**向**未还借款172444,合计2843688元。上述两项相抵,**公司应支付**公司166975元。三方购房流水:业主付购房款给**公司,**公司付工程款给**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2018年10月17日结算协议前已付清工程款)。
2018年12月15日下午,林某某到衢州**汽车城接待中心一楼大厅,要求**公司领导出面谈事情未果,林某某爬上接待中心吧台踢倒2台电脑显示屏、1台电脑一体机、踢碎2个花瓶、砸碎若干“金蛋”,把吧台上的文件夹推翻在地。后接待中心工作人员报警。2019年1月17日、1月22日、3月22日,4月19日,林某某向衢州市柯城**局、衢州市**局、浙江省**局、衢州市**局、衢州市**局等单位信访**公司虚假宣传、开发的商品房是违章建筑,等。以及其声称因被拘留影响自己人生及其儿子公务员不能去了。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向**公司翁某某、罗某某强索人民币,从开始的300万元降至200万元(2019年5月19日)。
2019年4月30日,**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被敲诈情况,后向侦查机关报警。2019年5月26日,侦查机关民警在衢州市柯城区**幢**室抓获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公司翁某某、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辩解;
5.视听资料:相关语音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谢国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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