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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敲诈勒索罪)(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在福州市台江区长乐南路玛高爱纪念医院附近开设赌场的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为阻止被告人林某某报警及滋扰,约定在赌场营业期间向被告人林某某支付每天1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被害人刘某某在经营赌场期间,委托证人周某某将“生活费”转入被告人林某某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中。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的“生活费”共计8700元。2019年11月,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短信截图、起诉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8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联系电话188591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暂扣赃款3600元人民币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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