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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8〕4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为珠海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站负责人,其私设暗管(两根白色软管)将未经完全处理的两个集水池废水直接排向排放口,累计排放废水量约5吨,经检测化学需氧量为160mg/L,氨氮为44.6mg/L,总磷为5.72mg/L,总镍为1.5mg/L,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镍分别超标1倍、1.97倍、4.72倍、2倍,导致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关于珠海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案证据材料、劳动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嘉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张(移送卷内);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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