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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污染环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苍南县赤溪镇安峰村真坪头创办了熔铝加工点,并雇佣朱某某、盘金福在加工点内炼制铝板,排放了了大量废气和铝渣,产生的废铝渣未经任何处理,露天倾倒堆放于加工点门口。同年6月1日,苍南县环保局现场查获该加工点门口大量熔铝废渣。经鉴定,该加工点倾倒堆放的熔铝废渣为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2.2018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林上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上述地点附近再次创办了熔铝加工点,并雇佣程某某在加工点内炼制铝板,排放了大量废气和铝渣,产生的废铝渣未经任何处理,露天倾倒堆放于加工点旁山坡上。同年5月30日,苍南县环保局现场查获该加工点非法倾倒熔铝废渣700公斤。经鉴定,该加工点倾倒堆放的熔铝废渣为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3.2018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上述地点又创办了熔铝加工点,并雇佣林上亩在加工点内炼制铝板,排放了了大量废气和铝渣,产生的废铝渣未经任何处理,露天倾倒堆放于加工点旁山坡上。同年12月6日,苍南县环保局现场查获该加工点非法倾倒熔铝废渣56公斤。经鉴定,该加工点倾倒堆放的熔铝废渣为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某某(2018)94号1P37、苍某某(2017)16号2P61、苍某某(2018)27号2P88、相关照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P96、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盘金福、朱某某、林上亩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称重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文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138587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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