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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洗钱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2026,汉族,大专文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洗钱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尚某某(另案处理)在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北某某号成立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后雇佣人员对外以投资食用菌基地为由,在营口市以给付礼品和高额利息为诱饵对社会进行公开宣传,招揽社会公众投资,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担任出纳,并将收取的钱款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给尚某某。经辽宁惠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林某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担任出纳期间向尚某某银行卡无卡存款82笔,金额总计11146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俊

                                检察官助理:宁小浦

                                2020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营口市站前区**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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