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林鹏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8********,汉族,文化初中,务工,广东省揭西县人,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鹏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鹏辉于2020年8月20日21时20分左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1辆悬挂粤SP****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普宁市南径镇市场出发,往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方向行驶,途经普宁市**镇**路**村公园路口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逆向行驶,致遇情况措施不当,碰撞到被害人罗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罗某乙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鹏辉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经广东华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罗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普宁市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林鹏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乙无事故责任。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林鹏辉经普宁市交警大队的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林鹏辉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等;5.鉴定文书;6.道路交通肇事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鹏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鹏辉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鹏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鹏辉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延兵
检察官助理 张宇浩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鹏辉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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